12月10日,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近年来,河北省全面打好“三北”工程攻坚战,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,林草资源总量持续增长,依托林草资源开展的生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,林区草原游客明显增多,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,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形势严峻。为适应当前新形势、新要求,该《办法》在2023年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。
《办法》共十一章三十五条,实行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分类分区分时管理:一是根据生态保护、林草资源总量、游客流量等,将旅游景区分为Ⅰ级火险景区、Ⅱ级火险景区和Ⅲ级火险景区进行分类管理。二是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采取分时管理,对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森林草原防火期、3月1日至5月31日高火险期、6月16日至9月14日和高温干旱大风特殊高火险天气等四种情况,分别提出了防火措施。三是旅游景区内部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分区管理,划分为火灾高危区、火灾高风险区、火灾一般风险区,分别确定开放条件。《办法》还对旅游景区火灾预防、防火设施建设、游客防火管理、火灾应急处置、防火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。
《办法》的实施将统筹生态旅游发展和林草防火安全,进一步提升旅游景区防火工作水平,增强景区火灾综合防控能力,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,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有力保障。2023年印发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。
来源: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