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和管理条例》9月1日起施行

来源: 时间:2026-08-07 10:48:52 浏览次数:

日前,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和管理条例》,将于9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》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日前,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和管理条例》,将于9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》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《条例》共九章六十六条,立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、建设国家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定位,坚持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、科学规划、全面保护、重点建设、合理利用原则,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和生态、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。

《条例》压实各级管护责任。各级林草长统筹辖区草原保护治理,旗县级以上政府将草原工作纳入发展规划、保障专项资金、建立常态化生态补偿机制,实行保护目标责任制。苏木乡镇配备专兼职管护人员,推行网格化管护;林草、公安、生态环境、应急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和案件移送机制,依托卫星遥感和无人机搭建智慧监测网络,同步开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。

《条例》规范草原权属与承包流转秩序。明确草原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,严禁侵占、非法买卖和转让。草原经营权流转坚持自愿有偿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,工商资本流转草原需开展资格审核与风险评估,不得改变草原地类,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剩余年限。草原权属争议未解决前,不得迁入人口、修建设施、破坏植被。

《条例》设立严格生态保护底线。将重要放牧场、打草场、水源涵养及防风固沙草原、草种基地等七类区域划定为基本草原,实行刚性保护。全面禁止开垦草原,严禁挖草皮、非法采挖发菜、甘草、苁蓉等野生植物;草原采砂、采石、采矿须经审批并完成植被修复;禁止向草原倾倒垃圾、排放超标污染物,禁用剧毒高残留农药。年均降水250毫米以下或坡度20度以上区域,禁止建设旱作人工草地;除抢险和牧民搬迁车辆外,机动车不得随意碾压草原。全区建立草原动态监测预警体系,统筹防火、鼠虫害与毒害草综合治理,鼓励发展草原生态保险。

《条例》统筹草原保护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。严格执行以草定畜、草畜平衡制度,主管部门定期核定合理载畜量。明确超载放牧每羊单位罚款100元,禁牧区或休牧期违规放牧每羊单位罚款120元。征占用基本草原须落实占补平衡,足额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,专款用于植被修复。在生态承载范围内,鼓励建设人工草地、繁育乡土优良草种,对退化、沙化草原采取自然恢复为主的修复模式,引导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。

下一步,自治区将同步开展条例宣传宣讲,分层分类覆盖各级管理执法人员、草原经营主体和广大牧民群众。同时,梳理完善配套制度,做好新旧政策衔接,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举措,切实以法治力量守护草原生态,推动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。 (郭利平)

 

 

 来源:中国绿色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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